设为⾸页 | 加⼊收藏 | 登录
您当前的位置:首页 >> 文艺家协会 >> 协会章程

珠海市民间文艺家协会章程

2019年1月20日


第一章 总  则

第一条    本会的名称为珠海市民间文艺家协会(简称珠海市民协),英文译名为Folk Artists Association Of Zhuhai.China。

第二条    本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全市民间文艺家组成的专业性、学术性人民团体,是党和政府联系民间文艺家的桥梁和纽带,是民间文艺家联系社会面向市场的桥梁和纽带。

第三条    本会以马克思列宁主义、毛泽东思想、邓小平理论、“三个代表”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,全面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,遵守我国宪法、法律、法规和国家政策,遵守社会道德风尚,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,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,坚持先进文化前进方向,坚持文艺“为人民服务,为社会主义服务”的方向,贯彻执行“百花齐放、百家争鸣”的方针,弘扬主旋律,提倡多样化,尊重艺术规律,发扬艺术民主,团结全市民间文艺家和民间文艺工作者,为发展和繁荣我市民间文艺事业而奋斗。

第四条    本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珠海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,是市文联的团体会员,并接受市文联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;本会的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是珠海市民政局,并接受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。

第五条    本协会会址设在珠海市九洲大道东1115号珠海文艺大厦5栋2楼。


第二章 业务范围

第六条    本会的业务范围:

(一)本会按照民间文艺的特点,积极开拓民间文学、民间艺术、民俗文化等各方面的工作。以“联络、协调、服务和业务指导”为工作方针,发挥党和政府联系广大民间文艺家的桥梁和纽带作用,为广大民间文艺家服务,为市内各区民间文艺家协会服务,为繁荣我市民间文艺事业服务。努力将本会办成“民间文艺家之家”;

(二)根据民间文艺学科的要求和忠实纪录、慎重整理的原则,做好规划、组织和指导民间文艺的调查、采录和资料整理与保存工作;

(三)沿着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的马克思主义民间文艺学的道路,规划、组织民间文艺理论的研究,积极开展民间文艺理论的研讨和评论活动。加强对内对外的民间文艺学术活动;

(四)积极协同各大专院校、文化机构和企业文化团体等,培养和发展民间文艺队伍,有计划地提高队伍的业务素质。进一步开展民间文艺各种门类的活动,大力培养各种门类的民间文艺家;

(五)做好民间文艺作品的编辑、出版工作,给广大民间文艺工作者提供发表作品的园地;组织民间文艺创作,力争多出精品、出人才;编辑出版学术研究资料;举办民间文艺评奖活动;组织信息交流;

(六)组织民间文艺展览、表演和比赛活动;拓展民俗和民间工艺美术等多方面的工作;做好评选“民间文艺师”及命名“民间文艺之乡”、“民间艺术传承基地”的工作,逐步发挥行业协会的功能;兴办有利于民间文艺发展的各种事业和政策允许的经济实体,努力争取创收;推动全市民间文化产业发展;积极关心会员的权益;

(七)组织会员搜集、整理、抢救、挖掘我市的民间文艺,保护和抢救民间文化遗产,努力实施“中国民间文化遗产抢救工程”;

(八)鼓励并组织会员深入生活、走向民间,开展采风及创作活动,繁荣我市民间文艺,不断提高民间文艺作品的思想及艺术水平;

(九)加强与香港、澳门、台湾以及海外侨胞中的民间文艺家的联系,积极开展对外文化交流,增进与各国民间文艺家的团结和友谊。


第三章  会  员

第七条    本会会员分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两种。团体会员包括我市各区民间文艺家协会、以及各大型企业和社会上各民间文艺团体、组织自愿参加本会者。

第八条    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,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:

(一) 拥护本会的章程;

(二)有加入本会的意愿;

(三)在本会业务领域内(包括民间文学家,民俗学家,民间工艺美术家,民间歌舞、戏剧家,说书艺人,民间文艺理论工作者、教育工作者,民间文艺编辑、翻译、收藏家,民间文艺组织、活动家等),具有一定的业务水平,作出一定的成绩,并在省、市内有一定的影响者;

第九条    会员入会的程序是:

(一)提交入会申请书;

(二)经本会主席团或主席团委托的机构讨论通过;

(三)由主席团或主席团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。

(四)居住在本市的中国民间文艺家协会会员、广东省民间文艺家协会会员为本市当然会员。兄弟省市会员移居本市者,经办理手续可由原籍转入本会。 

第十条    会员享有下列权利:

(一) 本会的选举权、被选举权和表决权;

(二) 参加本会的活动;

(三) 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;

(四) 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;

(五) 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;

(六) 入会自愿、退会自由;

第十一条    会员履行下列义务:

(一)执行本会的决议;

(二)维护本会合法权益;

(三)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;

(四)按规定交纳会费;

(五)向本会反映情况,提供有关资料。

第十二条    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,并交回会员证。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,视为自动退会。

第十三条    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,经理事会或主席团表决通过,予以除名。


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、罢免

第十四条    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,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:

(一)制定和修改章程;

(二)选举和罢免理事;

(三)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;

(四)决定终止事宜;

(五)决定其他重大事宜。

第十五条    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/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

第十六条    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(会员代表大会每届最长不超过5年)。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,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,报市委宣传部和市文联审查并经市民政局批准同意。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。

第十七条    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,理事会闭会期间以主席团为最高领导机构。

第十八条    理事会的职权是:

(一)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;

(二)选举和罢免主席、副主席;

(三)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;

(四)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;

(五)决定设立办事机构、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;

(六)决定副秘书长、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;

(七)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;

(八)制定内部管理制度;

(九)支持本团体党组织开展党建工作;

(十)决定其他重大事项。

第十九条    理事会须有2/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/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

第二十条    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,情况特殊的,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。

第二十一条    本会设立主席团。主席团由主席、副主席和秘书长组成。秘书长由市文联党组提名,主席团任命。副秘书长由主席团任命。主席团由理事会选举产生,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、 三、四、五、六、七、八、九项的职权,对理事会负责。

第二十二条    主席团须有1/2以上主席团成员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主席团成员2/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

第二十三条    主席团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,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。

第二十四条    本会的主席、副主席、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:

(一)坚持党的路线、方针、政策、政治素质好;

(二)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;

(三)主席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7周岁,新当选主席年龄不超过62周岁,副主席、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1周岁,秘书长可为专职;

(四)身体健康,能坚持正常工作;

(五)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;

(六)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。

第二十五条    本会主席、副主席、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,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,报市委宣传部和市文联审查并得到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后,方可任职。

第二十六条    本会主席、副主席、秘书长任期5年。(主席、副主席、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)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,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/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,报市文联和市委宣传部批准同意后,方可任职。

第二十七条    本会主席(或秘书长)为本会法定代表人。

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。

第二十八条    本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:

(一)召集和主持理事会(或主席团会议);

(二)检查会员代表大会、理事会(或主席团)决议的落实情况;

(三)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。

第二十九条    本会秘书长(或专职副主席)行使下列职权:

(一)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,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;

(二)协调各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、实体机构开展工作;

(三)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、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,交主席团决定;

(四)决定办事机构、代表机构、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;

(五)处理其他日常事务。


第五章 资产管理、使用原则

第三十条    本会经费来源:

(一)政府拨款;

(二)会费;

(三)捐赠;

(四)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;

(五)利息;

(六)其他合法收入。

第三十一条    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。

第三十二条    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,不得在会员中分配。

第三十三条    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,保证会计资料合法、真实、准确、完整。

第三十四条    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。会计不得兼任出纳。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,实行会计监督。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,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。

第三十五条    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,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。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、资助的,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,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。

第三十六    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市文联组织的财务审计。

第三十七条    本会的资产,任何单位、个人不得侵占、私分和挪用。

第三十八条    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、福利待遇,参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。


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

第三十九条    对本会章程的修改,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。

第四十条    本会修改的章程,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,经市文联、市民政局核准后生效。


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

第四十一条    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、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,由理事会或主席团提出终止动议。

第四十二条    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,并报市文联审查同意。

第四十三条    本会终止前,须在市文联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,清理债权债务,处理善后事宜。清算期间,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。

第四十四条    本会经市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。

第四十五条    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,在市文联和市民政局的监督下,按照国家有关规定,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。


第八章 附  则

第四十六条    本章程经2019年1月20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。

第四十七条    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。

第四十八条    本章程自珠海市文联和珠海市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。

版权所有: 珠海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
地址:珠海市吉大九洲大道东1115号 电话:0756-3338238 粤ICP备14005290号
技术支持:广东东华发思特软件有限公司